中国古代法治重在治吏
2014年05月13日 21:26 来源:《中国社会科学报》 作者:李贵连

 

 

围绕春秋战国社会转型,先秦法家提出了“不别亲疏、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,其重心是治吏治官。秦汉以后,帝国机制逐步建立完善。在《唐律疏议》502个条文中,直接规范官吏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54.6%,其他条文,除了一些纯粹技术或程序方面的条文外,规范对象多是“民”或包括官吏在内的所有民众。律只是唐代庞大法律体系的一部分,律之外的格、式,全是针对官吏所立之法,令也与官吏直接相关。自唐以降的各朝,虽然典制迭有兴革,但基本精神和制度一以贯之,直到清代,成文法的治吏规范越来越严密细化,处罚越来越重,这与君主专制登峰造极的走向相吻合。

 

(来源:《现代法学》20113  刘鹏/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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